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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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万海、右所—吉花、矣旧片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落实“保护排名前列、治理为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的总体思路,全力推进“四退三还”,进一步筑牢抚仙湖生态安全屏障,实现抚仙湖保护与发展的和谐统一,为建设“三个国际城市”奠定坚实基础。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为顺利推进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七)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36号);
(八)《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九)《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十)《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
(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3﹞133号);
(十二)《云南玉溪抚仙湖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6—2020年》;
(十三)搬迁项目立项批复:万海片区澄发改发﹝2019﹞110号;右所—吉花片区澄发改发﹝2019﹞111号;矣旧片区澄发改发﹝2019﹞112号。
二、搬迁遵循原则
(一)依法依规的原则;
(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
(四)节约集约用地,统规统建,集中上楼的原则;
(五)进城、进镇、进项目、进特色村,鼓励进城的原则。
三、搬迁主体及搬迁实施单位
搬迁主体:澄江县人民政府
搬迁实施单位:澄江县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
澄江县右所镇人民政府
四、搬迁范围
(一)澄江县龙街街道万海片区:大河口七组、镇海营八组、小百祥九组、许家村十组、许士营十二组,新环湖路靠抚仙湖一侧整体搬迁;镇海营八组,新环湖路以北、万海小学以西整体搬迁;许家村十组,新环湖路以北、仙湖路以东整体搬迁。
(二)澄江县右所镇右所—吉花片区: 上备乐三组、下备乐四组、兜底寺九组、柏枝十组、肖家咀十一组、新河口八组、洋潦营九组、洋潦营十组,新环湖路靠抚仙湖一侧整体搬迁。
(三)澄江县右所镇矣旧片区: 矣旧一组、矣旧二组整组搬迁;矣旧四组、矣旧五组,新环湖路靠抚仙湖一侧整体搬迁;矣旧四组、五组、六组、七组提升改造规划“拆留改”确定的拆迁部分;矣旧七组樱花谷项目地北沿新环湖路接帽天山公路以东整体搬迁。
具体搬迁范围最终以勘测定界为准。
五、安置区建设
(一)安置区位置
1. 澄江县县城住宅安置区:位于澄波路以南,体育馆以西,大前所以北,元生饭店以东。安置环湖所有搬迁片区选择进县城安置的住宅部分。
2. 澄江县县城商业安置区:位于梁王大道以东,金湖佳园项目以南,高楼房村以西,凤翔路以北。配置万海片区、右所-吉花片区和其它环湖搬迁片区全部选择进县城安置的商业部分。
3. 横大路(俞元路)住宅安置区:位于横大路以北,龙街集镇以东,龙祥路以南,豌豆市场以西。安置万海片区、右所—吉花搬迁片区的住宅部分。
4. 矣旧安置区:位于新环湖路接帽天山公路以东至山体,樱花谷项目以北,寒武纪项目以南。安置矣旧搬迁片区住宅和商业部分。
(二)安置房类型:小高层和高层。
(三)安置房体型:板型。
(四)安置房户型:约为60平方米、90平方米、120平方米、150平方米四种户型(均含公摊面积)。
(五)安置区建设用地性质:国有出让。
(六)安置区建设方式:统规统建。
(七)安置房交付时间:2022年2月8日前(签约截止时间起27个月内)。
六、搬迁范围内土地和房屋权属认定
(一)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和房屋,以登记的权属为准。
(二)尚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合规土地和房屋的权属,依据《搬迁项目土地使用权认定指导意见》,由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组成的工作组确权认定。
七、搬迁补偿对象
在搬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并经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依据《搬迁项目搬迁补偿户及人口认定指导意见》认定的搬迁补偿人口(以下简称被搬迁人)。
八、搬迁人口截止时间
2019年9月22日24点
九、搬迁签约期限
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1月8日,共30天。
十、搬迁补偿内容
(一)搬迁范围内的土地补偿;
(二)搬迁房屋价值或置换的补偿;
(三)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
(四)搬迁房屋装修补偿;
(五)搬家和临时安置补助;
(六)经认定住宅用做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七)搬迁签约和交地交房奖励;
(八)方案中明确的其它补助和补偿。
十一、搬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实物安置、货币补偿、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三种方式。被搬迁人可自愿选择三种安置方式之一。
(一)实物安置方式及标准
1. 实物安置是指被搬迁人宅基地上全部住房建筑面积用于置换安置房的安置方式。
2. 实物安置置换标准
在宅基地证载面积或经认定为合规宅基地面积内,已建成的合法合规房屋产权置换按栋、宗、户相结合,一户多栋、多宗合并计算面积。房屋结构及建筑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折算:
(1)框架结构:按1∶1.2折算面积;
(2)砖混结构:按1∶1.1折算面积;
(3)砖木结构:按1∶1.0折算面积;
(4)土木结构:按1∶1.0折算面积。
3. 按折算比例计算得来的可以置换安置房和置换配置的商业面积(以下简称可置换面积)。
4. 单栋房屋有两种及以上结构类型的,分类认定,分类计算,合并统计。
(二)货币补偿方式及标准
1. 货币补偿是指被搬迁人经认定的合法合规空闲宅基地面积和合法合规宅基地上的房屋建筑面积,选择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 选择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其经认定的合法合规空闲宅基地,按280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
3. 选择以一次性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其合法合规宅基地上的房屋实有建筑面积,按基准价格表(表一)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
住房货币补偿基准价格表(表一)
序号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1
框架结构
平方米
3000
2
砖混结构
平方米
2800
3
砖木结构
平方米
2500
4
土木结构
平方米
2450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及标准
1. 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是指被搬迁人既采用部分置换安置房,又采用部分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2. 单户被搬迁人可置换面积部分选择置换安置房,剩余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部分以折算前的实有建筑面积按基准价格(表一)的基础上增加5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补偿。
十二、其它补偿安置政策
(一)房屋补差
1. 合法合规宅基地上的住宅,每一栋建设未达到四层的房屋,以本栋房屋排名前列层建筑面积计算至四层,按计算后的面积减去实有建筑面积的差进行货币补偿。每栋补差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货币补偿标准为800元/平方米。
2. 在补差面积内的构筑物,其补偿价格低于800元/平方米的,按800元/平方米的计算房屋补差价款,补差面积内的构筑物不再另行补偿;其补偿价格高于800元/平方米的,高于部分单价给与对应补偿。
(二)合法合规空闲宅基地补偿
在宅基地证载面积或经确权认定的合规宅基地面积内的空闲宅基地面积、院子面积和未封闭的天井面积(含用非牢固材料封闭,但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天井面积),可置换等面积安置房,也可按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算货币补偿,其面积上的其它构筑物、附属设施按(表二)(表三)相应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封闭天井达到认定标准且封闭达一层及以上的,不计算天井空地面积,按实际层数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其中一层面积计入房屋排名前列层建筑面积计算房屋补差。
(三)集体土地补偿
被搬迁人的合法合规用地面积,按307元/平方米给予补偿。使用权为个人的兑付给个人;集体村庄建设用地土地补偿款兑付给村(居)民小组,具体分配办法按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一事一议办理。
(四)房屋装修补偿
被搬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根据实测装修量,按评估的综合补偿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搬家及临时安置补助
按照宅基地上住宅实有建筑面积给予被搬迁人搬家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
1. 搬家补助费
经认定的被搬迁人住宅实有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按20元/平方米计算搬家补助。
2. 临时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过渡费)
(1)按住宅面积计算的过渡费。经认定的被搬迁人住宅实有建筑面积(不分房屋结构),按15元/平方米/月计算补助。选择实物安置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被搬迁人补助27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助12个月。
(2)按搬迁补偿人口计算的过渡费。经认定的被搬迁人口,以500元/人/月进行计算补助。选择实物安置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补偿27个月;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12个月。
(3)自签约截止时间起27个月内交付安置房。因特殊原因延期交房的,选择实物安置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搬迁人的过渡费按原标准顺延补助。
(六)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
合法合规宅基地上的构筑物、附属设施和合法合规非宅基地上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按(表二)(表三)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表二)
序号
类 型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 注
1
框架结构
1500
2
砖混结构
1300
3
砖木结构
1000
4
土木结构
950
5
红砖石棉瓦房
450
层高在3.2米及以上浇牵梁、有天沟550元/平方米
6
红砖玻璃顶房
850
7
空心砖石棉瓦房(彩板瓦房)
350
8
阳光玻璃房
1000
9
简易房
300
10
简易棚
180
11
红砖彩板瓦房
500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12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350
未吊顶180元/平方米
13
彩板瓦钢架大棚
250
大棚高度6米以上并且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14
钢架彩钢瓦棚
180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平方米
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三)
序号
类 型
单 位
补偿标准
(元)
备 注
1
水泥地坪
平方米
50
2
铁栅栏围墙
平方米
130
3
铁大门
平方米
150
宽度大于4米
4
土围墙
立方米
200
5
有线电视移机
户
250
6
宽带上网移机
户
300
7
石挡墙
立方米
300
8
水管改造
户
300
指原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
9
固定电话移机
户
300
10
无梁挑板
平方米
300
11
油水分离器
套
300
12
空心砖围墙
立方米
320
13
素混凝土制件
立方米
350
14
拱形无梁挑板
平方米
450
15
化粪池
个
500
16
大厦
立方米
550
17
皮石基础
立方米
550
18
砖围墙
立方米
600
19
小厦
立方米
650
20
电网改造
户
700
指原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的
21
钢筋混凝
土制件
立方米
720
22
有梁挑板
平方米
740
23
室外厕所
个
800
24
土灶
眼
800
25
砖灶
眼
1500
26
动力电
户
1500
27
沼气池
口
3600
28
太阳能
管
110
真空管(含其它组成部分)
平方米
600
平板
29
水池
立方米
280
浆砌石
400
混凝土
30
井
口
1500
小井(直径1米以下)
2000
中井(直径1米—1.5米)
2500
大井(直径1.5米以上)
31
油烟净化器
套
8000
8000风量及以上
6000
8000风量以下
(七)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的补偿
1. 认定条件
(1)在2019年3月7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通告》(以下简称《搬迁项目通告》)及2019年4月2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的补充通告》(以下简称《搬迁项目补充通告》)前有实际经营行为,至今仍在经营的。
(2)法定必备的有效证照
①餐饮服务业必备证照:环保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备)。
②住宿服务业必备证照:环保备案、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消防安全审批手续齐备)、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③其它行业必备证照:营业执照、根据经营范围必备的其它许可证。
④在澄江县人民政府开展抚仙湖径流区餐饮住宿业专项整治中整改验收合格户均视为必备证照齐全户。
(3)经营性用房面积
①在合规宅基地(或经确权的宅基地)上经认定的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
②在合法合规宅基地上建盖的其它构筑物(具备外围墙体较低面的高点不少于2.2米、有屋顶、不少于三面墙体)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
(4)在搬迁范围内符合住宅用作经营用房,其经营性面积由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三级组成的工作组认定。
2.补偿标准
(1)将框架、砖混、砖木、土木结构住宅房屋用作经营性用房实有建筑面积的,按(表四)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表四)
类别
范围
补偿标准(元/㎡)
一层
二层及以上
一类
临新环湖路、老环湖路的排名前列排经营性用房;临梁王大道、仙湖路、老澄华路、河阳大道(东大河路)至老环湖路排名前列排经营性用房;临新帽天山公路排名前列排经营性用房。
2200
700
二类
排名前列排以外的经营性用房
1800
600
(2)在合法合规宅基地上建盖的其它构筑物用于经营的,按300元/平方米补偿。
3. 必备有效证照不齐全的,餐饮服务业每缺一项扣减25%的补偿金额;住宿服务业每缺一项扣减20%的补偿金额;其它行业每缺一项按需证照要求的比例相应扣减补偿金额。扣减比例后低于40%的,按房屋排次的40%计算补偿金额。
4. 补偿金额的领取。补偿金额由土地或房屋权属人领取,有租赁关系的,租赁协议的解除、经营补偿的分配由权属人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5. 经认定在2019年3月7日和2019年4月2日政府搬迁项目通告发布前有实际经营活动的加工类事实经营户和证照不全的小卖部,不享受经营性补偿的,每户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搬迁补助。
(八)集体出租的经营性用房补偿参照“住宅用作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执行。
十三、搬迁奖励政策
被搬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抚仙湖环湖棚户区改造暨生态移民搬迁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验收交付搬迁人土地和房屋的,给予被搬迁人相应的奖励。
(一)签约奖励
被搬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时间段,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和宅基地上实有房屋建筑面积及搬迁补偿人口为依据,按(表五)标准计算一次性货币奖励。
签约时间及奖励标准(表五)
奖励标准
签约时限
土地面积奖励
(元/㎡)
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元/㎡)
搬迁人口奖励
(元/人)
2019年10月10日至
2019年10月24日
200
100
20000
2019年10月25日至
2019年11月3日
100
50
10000
2019年11月4日至
2019年11月8日
50
25
5000
2019年11月9日及以后
0
0
0
(二)交房奖励
被搬迁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按规定标准验收交付搬迁人土地和房屋的,根据交地交房的时间段,以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和宅基地上房屋实有建筑面积及搬迁补偿人口为依据,按(表六)标准计算搬迁人一次性货币奖励。
交房时间及奖励标准(表六)
奖励标准
土地面积奖励(元/㎡)
房屋建筑面积奖励(元/㎡)
搬迁人口奖励(元/人)
15天及以前
100
50
10000
16天—25天
50
30
5000
26天—30天
30
10
2000
31天及以后
0
0
0
(三) 选择进县城安置区安置的奖励
被搬迁人选择进县城安置区安置,并且选择实物安置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
1. 在被搬迁人实有可置换面积和选择合法合规空地置换安置房的基础上,一次性奖励20%的可置换面积;
2. 给予每个搬迁补偿人口2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四、特殊补助
被搬迁人在搬迁人口截止时间前符合特殊补助条件,并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可以享受下列一次性补助:
(一)老年人生活补助:男满60周岁及以上、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二)烈士家属生活补助:烈士家属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给予其家属一次性补助50000元。
(三)五保户生活补助:民政部门供养的五保户,每户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四)残疾人生活补助:被搬迁人中有残疾人,并提供有效残疾证件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0000元。
(五)独生子女生活补助:持有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农村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经确认只生育了一胎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0元。
(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被搬迁人口按人均1500元给予一次性生产资料和农机农具补助。
以上补助政策可叠加享受。
十五、安置房和商业房交房标准
(一)房屋建筑符合国家验收规范;
(二)外部装修符合设计要求,达到国家验收标准;
(三)室内装修参照普通毛坯商品房的交房标准,每套安置房敷设燃气和中水管道;商业房装修由中标的运营商按设计装修。
十六、搬迁房屋验收交付标准
(一)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搬迁人的生产生活物资全部搬出;
(二)经实测收量且进行过补偿的实物完整无损。
十七、安置房认选
(一)先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搬迁人,优先选择安置房。不同批次、不同片区选择同一安置区的,同一时间段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被搬迁人,通过摇号的方式确定抽签顺序号,再按照抽签顺序号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
(二)每个搬迁片区的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个住宅安置区及与之相对应的商业安置区安置。
(三)被搬迁人单户可置换面积在480平方米内的,置换与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含配置的商业面积)。
(四)被搬迁人单户可置换面积超过480平方米以上的,超过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上至15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增加置换60平方米及以下的安置面积;超过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至210平方米以下的,可选择增加置换120平方米及以下的安置面积;超过面积210平方米及以上的,可选择增加置换180平方米及以下的安置面积(含配置的商业面积)。
(五)被搬迁人房屋可置换面积人均不足60平方米,不足面积部分可按245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安置房面积和配置的商业面积。
(六)被搬迁人的可置换面积,在封顶面积范围内,可选择大于但最接近的安置房户型面积或户型组合面积置换与购买安置房。
(七)被搬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方式的,实物安置的面积(住宅)最少与对应安置点其中一套户型面积相等。
(八)被搬迁人选择安置房合计面积大于可置换面积的,超出的面积部分(含人均保底超60平方米购买面积部分)由被搬迁人向搬迁人支付价款,其中: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照3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4300元/平方米的价格结算。
(九)交付被搬迁人的安置房实测面积大于或小于《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所选安置房面积的,被搬迁人有货币补偿面积的,相应调减货币补偿面积,增加置换面积进行结算;被搬迁人没有货币补偿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实测面积结算,多退少补。
(十)《搬迁项目通告》和《搬迁项目补充通告》前,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和户籍迁回本村(居)民小组的下岗失业和大中专院校毕业未就业人员(非公职人员),经认定“有户无房”的,一户2人及以下的,可购买90平方米户型限价住房一套;3人及以上为一户的可购买120平方米户型限价住房一套。购买单价为4300元/平方米。
十八、商业配置
(一)配置的商业实行被搬迁人共同共有产权,个人所占份额可以转让、赠与、继承,集体管理运营,被搬迁人持股分红的办法。由搬迁人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监管。
(二) 被搬迁人每人可以选择用可置换面积置换10平方米的配置商业面积,也可以选择不置换配置的商业面积。被搬迁人选择置换配置的商业面积,相应减少置换安置房面积。
(三)安置房和商业房同期交房。商业房交房第二年开始,前20年配置的商业由集体委托搬迁实施单位公开竞标运营;固定分红10平方米3600元/年,每五年递增10%。
(四)20年期满时,配置的商业交归所属集体管理运营。
(五)商业房交房排名前列年为运营商装修和招租时间,不计分红。商业房交房第二年一季度前兑付被搬迁人当年的固定分红。
十九、车位购买
被搬迁人可自愿选择购买小型汽车标准停车位(以下简称车位),按照安置房选房顺序抽签确定车位。
(一)每户置换有两套及以下安置房的可抽签购买一个车位,每户置换有三套以上安置房的可抽签购买两个车位。
(二)车位价格为80000元/个。
(三)剩余的标准车位、子母车位、微型车位,由县项目指挥部确定购买价格,置换有两套及以上被搬迁人和“有户无房”对象自愿申请抽签购买。
二十、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订
(一)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搬迁人须如实提交《搬迁项目通告》或《搬迁项目补充通告》发布之日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交存复印件);
2.被搬迁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交存复印件);
3.《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交存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存原件);
5.《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交存原件);
6.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文件(无土地证、房产证的被搬迁人,交存原件);
7.生效的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公证书、民政签章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分户析产未办土地证、房产证的被搬迁人,核对原件,交存复印件);
8.被搬迁人符合住房用作经营用房认定条件的,还需提供法定必备证照;出租经营的,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有出租经营的被搬迁人,核对原件,交存复印件)。
(二)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被搬迁人必须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相关规定,明确选择安置方式、安置区、安置房户型和套数、车位数量等。
(三)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签字人为集体土地使用证持证人或房屋使用权证持证人或使用权确权人或被搬迁人户主。除此外,委托他人签字的,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十一、搬迁的相关税费政策
(一)被搬迁人用货币补偿资金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和原土地、房屋相同用途,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相当于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其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超过补偿费的部分,仍征收契税。差价部分的税费由被搬迁人承担。
(二)被搬迁人获得房屋产权面积中与置换面积等同部分免征契税,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差价部分的税费由被搬迁人承担。
(三)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的费用由搬迁人承担。
(四)搬迁人向被搬迁人交房后,安置房的住宅维修资金由被搬迁人承担。
(五)选择实物安置或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被搬迁人,在安置房交付后,搬迁人承担两年的物业服务费,两年后的物业服务费由被搬迁人承担。
二十二、搬迁补偿款的兑付与结算
(一)《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兑付给被搬迁人的各项补偿、补助和奖励款,除搬家费、过渡安置费、农机农具补助和特殊补助外,其它款项纳入被搬迁人向搬迁人购买的安置房面积和车位价款的结算;兑付给被搬迁人款项不够结算的,到搬迁实施单位交付安置房时结清。结算后,剩余金额在被搬迁房屋验收交付后15个工作日内兑付给被搬迁人。
(二)经认定“有户无房”需认购买限价房的,必须在签订《安置房认购协议》15个工作日一次性交清30%的房价款,剩余款项待交房时一次性交清。逾期未交清款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认购。已交房价款,在15个工作日不计算利息退还。
二十三、搬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事项
(一)搬迁安置区详细位置以规划委员会批准的规划为准。
(二)安置房户型面积最终以审定的实测面积为准。
(三)被搬迁房地产设有抵押权的,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
(四)被搬迁人土地和房屋测绘数据由搬迁实施单位、被搬迁人、测绘机构三方签字确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五)违法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属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均认定为住宅。将原住宅用作其它用途的,仍按住宅进行认定。享受经营补偿的,同样不改变其住宅性质。
(七)被搬迁人人均可置换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不足面积部分可按2450/平方米购买安置面积,不受被搬迁人单户置换与购买安置面积不得超过480平方米的限制(含配置的商业面积)。
(八)有剩余可置换面积被搬迁人,人均置换安置房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60平方米置换安置面积,不受被搬迁人单户最多增加置换18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限制(选择进城安置的,可置换面积含奖励面积;置换面积含配置的商业面积)。
(九)非宅基地的其它合法合规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按(表二)(表三)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十)非宅基地的其它合法合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认定搬迁补偿人口;不享受与人有关的补助、补偿和奖励等;不享受与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关的签约、交地和交房奖励等。
(十一)被搬迁房屋由搬迁实施单位、被搬迁人、拆迁公司按标准验收后交付拆除。
(十二)房屋补差范围内的构筑物、附属设施,由被搬人交付搬迁人组织拆除。
(十三)搬迁房屋产权不明确的,由搬迁人按照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进行公告。拆除前,搬迁人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保全。
(十四)搬迁范围内有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的公职人员户、非本村(居)民小组户籍户、户籍在本村(居)民小组的挂靠户,只能认定土地证持证人或房产证持证人或土地确权人一人为搬迁补偿人口。
(十五)被搬迁人只选择置换配置的商业面积、不选择安置房,剩余可置换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人按一次性货币补偿的相关政策计算补偿,其安置方式归属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十六)“有户无房”对象,不享受搬迁补偿人口的补助、补偿和奖励政策;不配置商业;限价房在所选择的安置区剩余房源中,通过同类对象单独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号认房;剩余车位中,按照项目指挥部确定的价格自愿申请购买一个车位。
(十七)选择进县城安置的被搬迁人,置换安置房面积后的剩余少置换面积除以原房屋结构的折算比例计算房屋货币补偿金额。
(十八)集体公房实测收量拆除后,再作配置结算。
(十九)因各片区的搬迁时点不一致,在剩余房源中,搬迁人有权根据被搬迁人意愿调配房源。
二十四、本方案由搬迁主体及搬迁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澄江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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